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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
    在1999年内蒙古区直机构改革中,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研究同意和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盐务管理体制的通知》(内政办发〔2000〕234号)规定,维持自治区盐务局与自治区盐业公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现状不变,继续行使全区盐行业行政管理职能,并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全区小工业盐和食用盐实行统一计划、统一管理、统一调拨、统一结算、统一上缴碘盐基金的“五统一”经营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盐业管理的法规、政策,自治区盐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:
    一.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,负责全区盐行业行政管理工作。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盐业管理的法规、政策,拟定全区盐业管理的政策和办法。
    二.负责提出全区食盐、小工业盐年度生产、分配、调拨、销售等指令性计划和食盐储备计划以及全区盐行业的宏观调控工作,统一收缴和管理盐业的各项基金;组织编制全区盐业发展中
长期计划;协调国家在自治区盐业开发项目的论证和报批工作。
    三.负责全区食盐分装及小袋包装物的生产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发放的审批工作。负责各类制盐企业(包括食盐、工业盐、畜牧业用盐、多品种盐)的开办、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、食盐准运证的发放、划定盐场保护区的审核上报工作。
    四.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盐业管理的法规、政策,指导全区各级盐业管理部门开展盐政管理工作,规范盐业部门食盐专营行为;负责全区的盐业稽查工作和盐政执法监督工作,依法查处私盐、非碘盐、劣质盐等各类重大案件和盐业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,制止非法盐品流入市场;授理全区盐业行政复议和盐业消费者的投诉、举报;协调跨地区的盐政稽查工作。
    五.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系统内财务审计工作,并承担国有资产保修增值的责任;调整任免直属盐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。
    六.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。
    七.承办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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