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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

  • 来源:
  • 发布时间:2014年10月29日
 

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

各盟市盐务管理局:

2014421,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刊发第10号令,决定废止《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200642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)。该消息引起行业内外广泛关注,并对此理解不一,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
《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《行政许可法》(2004年颁布实施),由产业司(盐业管理办公室)根据《食盐专营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197号)制定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颁布实施。其核心内容是对食盐专营许可证(包括食盐生产许可证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等三证)进行管理,并且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,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、发放、监督管理工作。

2008年,国家盐业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到工业与信息化部,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相应移交。新一届中央政府组建后,国务院推动各级政府简政放权,工业与信息化部已将其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权相继下放省级管理。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。在此背景下,应工业与信息化部要求,国家发展改革委刊发第10号令,废止《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。

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《食盐专营办法》,由国务院发布,为国家法规。而《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是部门规章,废止该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。部分媒体将此理解为食盐专营废止,实属误读。

各盟市盐务管理局要高度重视,密切关注食盐市场动态,并与当地政府、媒体等相关部门沟通,做好相应解释工作,同时加大市场检查力度,防止不法分子扰乱盐业市场,保证市场合格碘盐供应和有序运转。

 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4422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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